被告人的
刑事判决在其依法生效之后,应在不超过十天的时限内将其送至法定的监狱接受监禁服刑。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期间,应当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人
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将与该案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执行证明送往当地公安机关、狱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