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盗窃罪的案件中,倘若
行为人误将其他物品当作其原本计划偷取的目标进行盗窃,这种情况在
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对象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只要行为人实际实施的盗窃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属于法律规定的
犯罪构成范围之内,即便与行为人原先设想的目标存在差异,亦不会对盗窃罪的成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即使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出现了对象错误的情形,只要其行为满足了盗窃罪的全部
构成要件,仍可依法认定为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