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处四年后,若符合法定的
减刑条件,则依然具备在剩余两年内进行
减刑的可能性。在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罪行为或
立功表现者,如在狱中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劳动或生活中表现出英勇救人的行为,亦或是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等情况,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