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奸罪的裁量判决,往往牵涉到对
被害人的性自治权利的侵犯;与之相比,
聚众淫乱罪则涉及到多人协同参与淫秽行为。在确定
判刑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包括
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实际行动及其所对社会
公共秩序产生的影响等等。强奸罪的主旨在于侵犯他人的性自由,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意图则在于共同参加和从事淫秽行为。就客观行为而言,强奸罪表现为一个人通过诸如
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另外一个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聚众淫乱罪则以多人同时、共同参与淫秽行为为主。
另外,社会公共秩序遭受的破坏程度亦是衡量各类犯罪严重与否的关键要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引诱
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