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起诉讼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自动解除已经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所谓的取保候审,乃
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特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之一种保障其人身自由,使其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得以保持人身自由,同时又不妨碍
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的解除与否,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裁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
提起公诉,则须参与
诉讼程序,然而这并不代表取保候审会自动解除。除非司法机关认定无需再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
逮捕、
监视居住等其他
强制措施所取代,否则取保候审将无法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