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所述,
从犯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为次要或辅助性质。当
受害人遭受到涉嫌
盗窃罪的侵害时,若能清晰地分辨出
主犯与从犯之间的区别,且从犯的行为恰好符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辅助性质,那么受害人便有权选择仅对从犯提
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应依据从犯的具体情节,依法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
处罚。
然而,在决定是否对从犯提起
诉讼时,仍需综合考量案件的诸多具体因素,如
证据的充足程度、从犯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及实际效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