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在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罪犯,若能够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便可予以
缓期执行,此之中包括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孕期中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首先,其
犯罪行为的情节必须相对轻微;
其次,罪犯必须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
再次,其再次
犯罪的风险应被排除在外;
最后,缓期执行不应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决定是否给予缓期执行时,应充分考虑到罪犯的具体犯罪情况,并同时禁止其在
缓期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罪犯,如若同时被判处
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照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符合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
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