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何者应承担电动车与汽车碰撞事故的责任,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两方
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大小及其过错程度,依照特定标准进行裁定和判定。
若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将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如果两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而在各方当事人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刻意为之,那么其他各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