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属于一项重要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者;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经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不过,对于
累犯而言,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致的判断。若累犯具备了取保候审所需的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状况,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如果累犯存在着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潜在可能性,那么在一般的情况下,他们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