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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盈科王雨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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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05
在确认竣工期限方面,主要依据的原则如下:
首先,我们要以建筑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得合格证书的那一天作为竣工日期的参照标准;
其次,若承包方递交了竣工验收申报文件,而发包方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完成验收工作的情况下,我们将把承包方递交竣工验收申报文件的那天视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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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确认竣工期限的原则:一是以建筑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是若承包方已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发包方因故未能及时验收,则以承包方提交申请之日为竣工日期。
38浏览 2024-05-04
土地确权村委会不按实际面积确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确权村委会不按实际面积确权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301浏览
实际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实际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39浏览 2024-09-05
竣工时间和实际竣工验收日期是多久
处理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时,若已验收合格,则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若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则采纳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则以实际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10浏览 2024-04-22
如果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和实际出生日期不符,怎么办
[律师回复]   居民有正当理由需申请变更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需填写《户口变更项目申请表》,连同申请户口登记项目的书面报告以及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通过批准后,由辖内派出所通知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到辖内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一般是不允许变动的。如果身份证上的登记项。包括身份证号码,确有错误,公安机关在查证后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所以,要改身份证号码还是可以改的。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出生日期和户口本、身份证登记的不一致。   如果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后仍不给更改,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要求其及时更正。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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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8浏览 2025-01-08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起诉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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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是怎样的
32浏览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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