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中,保险公司有权对
保险事故拒绝进行理赔:
1.保险事故并非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障范围之内;
2.关于等待期的免责约定,即当
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特定期间内,即使
被保险人遭受了损失,保险公司亦可依据相关规定不予
赔偿;
3.保险条款中的免除责任部分;
4.投保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5.若投保人因自杀或者
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理赔。
然而,对于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并无权拒绝理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但该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同时,肇事逃逸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