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情况下,对于抓捕到的
盗窃嫌疑者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有以下详细说明:
首先,如果第三方人员系善意获得被盗物品,那么他们有权提出
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
民事赔偿申请,以便使得
犯罪嫌疑人能够直接承担相应的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若第三方人员为恶意收购,如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入已知为
赃物的物品等情形,其可根据
不当得利法律原则请求返还该等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可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索。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有充足的
证据证实其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判定其有罪并进行
刑事处罚。相反地,如果仅凭被告人口供作为唯一证据,而无其他确凿证据支持,则无法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予以
刑事惩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所有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非轻信口供。唯有在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