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数据具备
法律效力。
证据的范畴包含了电子数据类型。但是,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格验证和证实,才能够被认定为真实可靠,并成为构建事实依据的基石。所谓电子数据,其主要由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个人博客或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以及网站域名等方式生成或存储于各类电子介质之中的信息构成。因此,网络聊天记录无疑也属于电子数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