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详细规范,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或者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以及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同时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现在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种,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换句话说,如果一名涉嫌
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现在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取保候审,还需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来由
司法机关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