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无接触交通事故的
保险理赔问题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各方
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其中任何一方的行为若存在重大过失且对交通行为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按照规定:若在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则应采用如下标准予以判定:
(1)若机动车方负全责,则应对
非机动车、行人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若机动车方负
主要责任,则应对非机动车、行人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3)若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则应对非机动车、行人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4)若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则应对非机动车、行人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5)若机动车方
无责任,则应对非机动车、行人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