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
三责险”)是指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及其授权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期间因
意外事故而导致第三方
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此外,如果经过保险公司的书面批准,被保险人因此产生了
仲裁或
诉讼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责任限额之外进行额外的
赔偿,但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三十。过去,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都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购买该保险的
机动车无法获得牌照并通过年度检验。
然而,随着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的推出和实施,第三者责任保险已经不再具有强制性质。据我们所知,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第三者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自交强险问世以来,三者险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已经成为了非强制性的保险产品。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车主仍然不会忽视这一险种的重要性,因为他们深知未来的驾车生活充满变数,唯有购买三者险,才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的经济风险。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