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个人或实体机构对于他人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知情不报,反而为之提供以下的技术援助,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及通信传输服务等;或者为其提供广告宣传和支付结算业务等便利,一旦情节恶劣至极,便构成了“
帮信”
罪名。至于如何界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则需要参考各类因素,包括帮信行为的频率,帮助的性质与范围等。
在此情况下,即使正犯主体的行为正好符合法律规定且
违法,此时无论正犯者有无法定责任,亦或是是否具备相应的责任意识和故意心态,只要所提供的帮助行为能够建立起与正犯主体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以及明知这些行为的非法后果,即可被视为
帮信罪的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