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
刑事案件再审中涉及
减刑法的情况,
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刑期应在新刑期中予以抵消计算。经过如此折算后,法院将据此基于新的收监条件再次作出判决,并按照
判决书所明确的刑期来执行。若原判决或裁定中事实陈述不清或
证据缺乏,经审理过程中已揭示事实真相,法院必依此真相做出合理判决;倘若事实依然无法澄清,且证明存在的证据尚不够充分以证明被告有罪,那么法庭就必须撤销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并判决被告方
无罪释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
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
原
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
第四百七十二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
申诉或者
抗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
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撤销原判决、
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
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
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
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