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扣押:如果
被执行人在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凭证(即股票)符合相关条件,那么法院有权对此进行扣押。
2.关于强制转让:当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凭证(即股票)满足相应条件时,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扣押,并且根据
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进行法定程序的股份转让。
3.关于拍卖或变卖:对于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所有权的股份凭证(即股票),法院亦可依照法律授权,直接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
4.关于以股票抵债:同样地,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股(即股票),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和变卖的环节,径直将这些股票作为金钱
债务的替代品,用来偿还被执行人
拖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
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