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需要入院治疗的事故
受害人来说,其所需的
医疗费用往往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若肇事车辆已购买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该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标准进行承担;
2.若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出保险公司所承担之责任限额,且肇事车辆未能参加强制保险,或在车祸后不顾诸位逃离现场,那么,这笔费用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预付,以此
保证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
3.若肇事者或伤者无力自行垫支该费用,可主动与其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由对方支付此项住院费用。
如若对方不愿履行这一义务,伤者需自行筹资垫付,待治疗结束后,按相关凭证向对方索取报销;
4.通常而言,若在交通事故中认定一方负有
主要责任,那么,由主导责任方预先垫付住院费用则显得尤为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