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以及
抢劫等严重
犯罪行为,必须面临双重指控与相加被告罪行相应的
刑事惩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法律
法规,当一名被告被指控前科有数项不同性质罪行时,除非被判定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
徒刑,否则其必须在法院裁定的所有刑期之和之下,从众多刑期中选择最重的刑期进行实施工度,但同时要遵守
管制刑期不得超越三年这条执行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