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往探视在监禁所
羁押人员的程序,具体措施如下:作为辩护律师,可凭持有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顾问处)颁发的执业证书以及特定格式的专用介绍函件,与正在服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面谈交流及书信往来;而其他类型的
辩护人,如果得到了人
民法院的特殊授权,并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交谈。对于已定罪的囚犯的
近亲家属,在其尚未被
判刑之前,只要经办案机构同意且公安机关批准,便可以与其进行书信来往和面谈交流。
然而,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近亲家属与囚犯进行会面,都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
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