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管辖法院的选定依据目标保险之不同,各方对管辖法院的设置亦不尽相同:
1.涉及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
诉讼案件中,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抑或是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行使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权;
2.针对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情,
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裁定权力,此类
纠纷较易选择以
当事人住所地作为
起诉地点,另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亦然,唯若存在住所时常变动的情况,则可以将其
经常居住地视为起诉地点;
3.若保险标的物指向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海上运输,乃至海上运输的货物,且在此过程中发生了
保险合同纠纷,那么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同时,涉及海上运输的保险
代位追偿案件亦应遵循此原则。
(二)诉讼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
民事起诉状(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2.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需复制,则必须经过严格核实;
4.要求
赔偿损失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
证据。
(三)
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