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凡在嘉善县因涉嫌
违法行为而遭受
治安拘留者,通常将被
羁押于本地区公安局设立的看守所内。按照法律条文的
严格执行,
被拘留者自被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接受
司法机关的审讯,同时,
拘留机构也需向其
家属或所属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详细告知其被拘留的具体原因和时间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