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
司法部门,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备适当条件时,有权对涉嫌触犯
刑法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对于每一种类型的情况,具体的
取保候审申请资格如下: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使用
附加刑的
犯罪人;有可能因犯罪而被判处
有期徒刑前所述
刑罚,但若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危险的犯罪者;已经面临严重健康问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者,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以及在
羁押期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者。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