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有权依法终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决断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若被取保候审者在这段时期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出现任何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的行为,亦无新的
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同时并未
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其他相关规定,那么在案件侦查工作结束之前,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决定终止对其的取保候审。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上述任何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则有权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并依法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