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超速行驶中碰撞到正处在掉头过程中的车辆,应该由谁来负责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若在这场事故中,对方并未存在任何错误行为,那么
超速的一方将被判定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该事故是由于两个或以上的事故
当事人因为自身的过错而导致的,依照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件引发的效果以及过错的严重性,相应地给他们分配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正在掉头的汽车必须礼让前方直行的车辆先行,待这部分车辆通过后才能开始掉头操作。若是在此过程中未对直行的车辆给予必要的避让,从而引发事故,一般会判定变更车道的车辆即掉头车负有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