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地点,通常情况下应遵照被取保候审人的
户籍所在地进行。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常住地点,那么便可根据相应
法规,在该常居地址进行执行。此种情形中,“居住地”既包含户籍所在地,也包含常居地点。所谓“常居地点”,即为被取保候审人在离
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时间至少满一年的地方。当公安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必须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执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位于异地,则需立即通知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并由其指定当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办案部门亦可提供协助以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