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
意外事故且涉及
套牌车辆,因该类车型已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故应由套牌车主自行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然而,若被套牌车主出于某些原因自愿允许他人使用其车辆进行套牌活动,在此情况下,原始车主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
赔偿责任。另据规定,套牌车辆由于其非法性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获取交强险的保障,无论被套牌车辆是否存在过失,均须在交强险的额度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则需依据交通事故中套牌车辆所负责任的程度来分担相应的
赔偿金额。若套牌车辆得到了被套牌车辆车主的明确授权,则被套牌车辆也将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