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涉及
债务纠纷类别的
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应由
败诉方承担,然而委托律师参与
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服务费用则需由委托人本身独自承受。
同时,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
胜诉方自愿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如有律师服务介入,
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
民商事案件中,若某一方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在聘请律师后成功击败原告,那么该被告有权向原告索取其所支付的
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
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可以在
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