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驾驶人尚未取得驾驶证或处于醉酒状态时发生交通事故;
2、若被保险车辆在被
盗窃或抢夺期间发生事故;
3、若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在此类情况下,尽管交强险可能无法提供
赔偿,然而保险公司仍需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伤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保留向实际
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对于其他商业保险不予理赔的原因,则应依据
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事项来判断;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件不得违反以下法律
法规,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