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篡改以及贩卖国家机构文件、证书及印章等制作材料者有可能会触犯各类
刑法罪名。
然而,仅以单独使用这些非法制品的方式来进行活动,无论其来源属于哪类主体(包括但不仅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群组织甚至武装力量)都无法构成
犯罪行为。然而,如果
行为人运用这些所造之
虚假印章,用于
伪造、窜改国家机构或者武装力量发布的文件或凭证,那么这就可能涉嫌到犯罪行为了。简单来说,使用伪造的盖有公章的文件并不必然构成
犯罪,其本身只是一种
违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然而,如果行为人在制作了假公章后再加以利用的话,那他们就有可能要面临伪造国家机关
印章罪或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群组织印章罪的指控,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关于这些可能的
行政违法行为,尽管罚款和
拘留并非微不足道之事,但仍属于轻微的行政民事案件。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