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方或被保人所缔结之立约文书,因牵涉双方极大之权益与利益,故务必审慎细致地予以研究查阅。若保险合同中出现诸多不尽合理、含糊不清或不公平之条款规定,则有可能在
保险理赔过程中引发纷争误解。因此,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强烈建议投保方或被保人在决定购买保险产品之前,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对保险合同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展开谈判协商或者提出修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