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作
危险驾驶罪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在公共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时出现了酗酒驾车、追逐竞技行驶等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
违法行为,然而却并未对
公共安全和他人财产造成实质性的重大伤害或损失。尽管这类行为已构成
刑事犯罪,然因其未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故而在法律裁量层面将会得到相对于情节更恶劣者更为宽容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