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关于
拘留后释放问题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中。
其中,根据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所直接
管辖并进行审理的案件中,凡是处于拘留状态下的
当事人,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其并不符合
拘留条件时,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还需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