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必须依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一般的情况下,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一项
强制措施,其主要应用于可能会被判
管制、
拘役或被判处独立使用
附加刑,或者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身上,同时,在此过程中若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此类案件则适宜采用取保候审。
然而,对于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案件,例如
贪污贿赂犯罪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条件并且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也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职务犯罪,比如
贪污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等,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