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定之规定,
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雇员,借由职位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出借予他人,且
数额较大、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者,或者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若总经理身为公司高层管理者,
滥用职权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则极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
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仍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倘若总经理挪用的资金
数额巨大、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依照上述法条,总经理可能面临
刑事追责。
然而,是否对总经理进行追责,尚需考虑诸多因素,如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挪用资金的动机与用途、是否有归还资金的举动、是否有
自首或
立功表现等等。若总经理在
提起公诉之前已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根据法条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于
刑事处罚。总而言之,总经理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须依据具体情形及相关
证据加以判定。若总经理确有挪用资金之实,则可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