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体的改造方案需要我们做出细致入微的分析,因此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着重关注两个要点:
首先,仅当改装行为导致车辆的危险性明显增大时,保险公司方有权拒绝
赔偿。假设改装行为并未对风险产生实际影响,或者即使有影响,但其程度并不显著,那么保险人就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其次,必须证明这种明显增大的危险与
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
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将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承保车辆的风险不相一致,应收保险费小于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为了使标的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相一致,被保险人有必要将加装、改装的事项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