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法律依据及客观性质存在显著差异。
2.质保期与保修期在持
续期间上也有所不同,质保期相较于保修期时间更为持久。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时间起点计算标准存在明显区别。
4.涉及到的
法律关系主体对于质保期以及保修期设定的自愿协商空间亦有各自不同的倾向性。
5.与之相对应,质保期与保修期还与质量
保证金的相关属性有着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6.在
期限届满之后,质保期与保修期产生的
法律效力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