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此条款主要针对邮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开启、隐藏或销毁邮件、电报的行为设定为
犯罪,且若在此
违法犯罪过程中,实施侵占财产者,则会依据
盗窃罪的
定罪标准,从严论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明确指出这些
违规行为应当受到
刑事责任,却并未明确规定贩卖信息是否应被视为
刑事拘留的对象。刑事拘留,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调查
犯罪活动期间,对有犯罪嫌疑之人所采取的一种法定监管措施。是否执行刑事拘留的决定,需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量。若贩卖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例如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若贩卖信息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其严重性尚未达到需要
刑事追责的地步,那么刑事拘留的适用可能性便较低。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回答贩卖信息是否属于刑事拘留的问题,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若您需要更为详尽的分析意见,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