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
保释手段进行等候审理的被告如需前往他地,必须事先向负责执行的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
可离境。在执行机构尚未批准之前,被告人必须待在家中所处城市或县城内的固定地点,未经公安机关的明确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当取保候审期届满时,无论是解除此次保释状态还是改换
司法机关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都将得到允许。对于那些违反了保释规定且有必要对其实施
逮捕的被告人,公安和检察院有权先对其进行
拘留,然后再进行新罪的调查以及
审查起诉工作。在此过程中,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前,会优先处理这些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