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患有糖尿病,并不会对其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的
离婚请求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患者完全有权以伴侣患有糖尿病为由,与另一半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商讨是否需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同样,患者也可以通过严谨周密的法律文件签署过程,成功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协议离婚。
然而,若双方就离婚原因、
财产分割、
债务分担及子女
抚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便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理,以便通过调解或最终裁决的方式,顺利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这便是我们熟知的
诉讼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