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案件相关人员矢口否认且缺乏确凿的
证据支持,公安机关在具备充足线索的情况下仍有权利依法对此进行
治安管理惩处。仅仅凭借转账流水记录而没有当场抓获的实际情况,是不足以构成
嫖娼行为的确切证据的。
然而,如果存在网络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经过公正严谨的司法审查确认确实无误之后,便可视为嫖娼行为,从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相应的治安管理惩处。对于倒卖淫秽信息的行为来说,这通常会被认定为
行政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涉及到
刑法范畴,但通常会导致涉案人员受到十日至十五日的
拘留惩罚,并需要支付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罚款。但是,如果
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却仍然参与嫖娼活动,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将会变得更为恶劣,构成
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等
刑罚,并且还须缴纳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