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硬化腹水并非直接决定能否
申请取保候审的唯一要素,而对于决定取保候审而言,更为关键的则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若肝硬化腹水导致
当事人身体状况极度恶化,以至于可能无法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便可能将此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然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深入了解与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来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