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典》,其第六十七条明文表明,公安机关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当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便可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
涉嫌犯罪行为符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标准者;
其次,对于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者,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将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具备重大身体残疾状况而生活无法自主解决,母体孕期或哺乳期婴儿的妇女,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其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最后,如果因
羁押期已满,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