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案件导致子女的
监护权判给男方时,女方仍然享有
探视权。在此情况下,男方应当尽职尽责为女方探视提供各种可能的方便条件,并积极配合,绝不能以任何形式阻碍女方的权利行使。所谓的探视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对于未获得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亲生父母而言,他们仍享有与年幼子女进行探望、联络、会面、交往以及短期相处的权利。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及方式,需由父母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商议,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考虑向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一般来说,探望时间的设定需要在尽可能不干扰子女正常学业的基础上,同时也不能过度改变其日常生活规律。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非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子女进行单独交流。探望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需求,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实际上,探望权更像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过程中应确保子女能够全面感受到父母的关爱,接受到积极向上且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抚养教育。若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女方的探望权。倘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望的责任,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