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害者选择将
机动车驾驶方与保险公司视为共同被告并提出索赔
诉讼请求之时,人
民法院理应对保险公司所负有的
赔偿责任予以明确裁判;若受害者在
诉讼初期仅以机动车驾驶方作为诉讼对象,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请求增设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批准认可;
此外,如果受害者在诉讼伊始仅把保险公司作为唯一被告,鉴于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其实是代替肇事机动车驾驶方履行责任(即代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
抗辩权利以及查明案件真相,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纳入共同被告的行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