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本质上乃指在执行
逮捕或
拘留命令之后,法律赋予被警方扣留或拘禁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接受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然状态,并非一种具备独立特性的强制手段。
1.对被告人实施羁押时,侦查过程中所允许的
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两个月;而在审判阶段,羁押期限则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若确有必要继续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可在上述期限尚未结束之前,经过法院羁押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作出裁决后,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在
侦查阶段延长羁押期限时,检察官需附带具体的理由,且申请法院裁定的时间不得晚于
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
2.对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侦查阶段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且仅能延长一次。审判阶段每次最长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若被告人所触犯的罪行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那么在第
一审和第
二审中,延长羁押期限的次数最多只能达到三次,而在第三审中,则只能延长一次。
3.当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时,其延长羁押期限的次数应当重新计算。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