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抢劫罪中,涉及到的财物价值和具体情节是影响
立案标准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衡量标准。无论抢劫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如何,只要该行为采用了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不法手段,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并针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就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抢劫罪的
立案根据并不是局限于财物的实际价值,更重要的是关注
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以及对
受害人生命安全产生的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