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局”)所承担的职能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与人社局的职责范围无关。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通常无需向人社局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